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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的意见

作者:互联网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3-11-07 00:00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

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各高校,委直属单位:

去年12月,国家教育部,国家语委颁布了《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以下简称《语言文字规划纲要》),这是语言文字工作贯彻落实党的18大精神,指导和推动语言文字工作事业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学习贯彻落实好《语言文字规划纲要》,对于大力推广和普及语言文字工作,增强国家语言实力,提高国民语言能力,构建和谐语言生活,服务教育现代化,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推进语言文字事业全面发展,都将产生重大的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好《语言文字规划纲要》,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语言文字事业的重要地位作用

党的18大报告指出,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这是党和国家对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凸显党和国家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高度重视,凸显了语言文字工作在我国“五位一体”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的重要地位,凸显了语言文字工作在实现教育现代化、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语言文字事业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社会性和全民性特点,是国家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历史文化传承和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事关国民素质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此,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党的18大关于语言文字事业的重要论述和《语言文字规划纲要》,不断深化对语言文字工作重要地位作用的认识,切实增强对抓好语言文字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自觉推进语言文字事业为服务党和国家的全局做出新的贡献。

二、明确语言文字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我市语言文字事业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18大精神,按照《语言文字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遵循语言文字发展规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彰显作用,依法推进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发展,为重庆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我市语言文字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按照“大力推广普及,依法规范使用,加强社会监管,提高应用能力,弘扬优秀文化,服务科学发展”的指导方针,完善政府主导、语委统筹、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强化党政机关的龙头作用、新闻媒体的示范作用、公共服务行业的窗口作用和学校的基础作用。不断改善城市语言环境,到2015年,全面完成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大力提升社会规范用语用字水平,提高国家、市和区县三级语言文字规范化学校、规范汉字书写教育特色学校创建比例和水平。推进语言文字工作改革创新,构建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测评体系,不断提高市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三、扎实推进语言文字工作全面开展

(一)认真学习贯彻语言文字工作法规

按照依法行政要求,认真抓好语言文字普法宣传工作。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等语言文字工作重点领域要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重庆市实施办法》《语言文字规划纲要》《外文使用管理规定》《标点符号用法》《中国人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等法律、规范、标准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增强依法使用语言文字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提高全市重点行业语言文字普法水平。

精心组织好一年一度的“推普周”工作。各级语委要充分利用每年9月推普周活动,与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管理、市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语言文字宣传教育活动,逐步增强全体市民依法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识和能力。

(二)深化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

深入推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市级达标评估。进一步规范评估程序,严格评估标准,到2015年,全面完成三类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市级达标评估。坚持“齐抓共管,以评促用,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方针,进一步发挥城市中心作用,向广大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辐射。依法推进语言文字工作向乡镇拓展延伸,制定乡镇评估标准,探索乡镇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模式。

巩固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成果,建立复检机制,迎接教育部、国家语委对重庆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验收。已通过市级达标评估的区县、部委办局、学校,要着力抓好评估“回头看”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着力巩固评估成果。由市语委组织评估团专家按评估标准不定期对已通过评估的区县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区县,全市通报并取消其称号。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开展与建设文化强区强县相结合,不断推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努力提高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水平。

(三)切实加强语言文字工作规范管理

强力抓好三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工作。到2020年,力争再创建20所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总数达到36所,比例达到6‰;再创建40所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总数达到84所(不含国家级),比例达到1.3%,区县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比例达到学校总数的5%(不含国家级和市级)。积极扶持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创建工作。

着力抓好规范汉字书写教育特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再创建书写特色教育示范学校15所,不断提升规范汉字书写教育水平。

努力抓好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工作。各区县应强化辖区内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规范辖区内商业、文化、餐饮、娱乐、旅游、医疗、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用语用字。加大创建力度,到2020年,主城各区均应创建1―2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其余区县应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活动,着力提升社会规范用语用字意识和水平。

(四)构建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测评体系

进一步深化普通话水平智能测试,推进测试、管理数字化。统筹规划、指导普通话水平智能测试站(点)建设。研制中小学生普通话测评标准,推进中小学生普通话水平等级智能测试。修订智能测试站、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管理制度,建立考核指标体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依法全员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达到规定等级标准方可毕业。积极配套教师资格认定,严格普通话等级证书管理。

开展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和汉语能力测试试点工作,逐步全面推进。进一步推进英语等外语听说智能测试进中考、高考。开展中小学生英语听说等级智能测试。

(五)大力推进中华经典诵写演讲行动

各级各类学校要把“中华经典诵写讲行动”作为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和对青少年进行素质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和有效载体切实抓好。积极开展以中华经典为主题的各项诵读、书法、论文比赛、专题展演等活动,努力做到制度化和常态化,防止运动式。加强诵写讲师资培训工作;搞好诵写讲行动工作调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全市学校中华经典诵写讲水平和质量。

搭建“中华经典诵写讲行动”社会参与平台。举办多种形式的传统节日诵读活动,挖掘传统节日文化内涵,提升学生文化素养,增强传统节日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四、切实加强语言文字工作领导管理

(一)强化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要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文化强区强县的重要内容。认真研究、制定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措施、办法,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使语言文字事业在服务中心工作中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在市政府领导下,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统筹指导监督检查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市政、交通、民政等部门对地名命名、各交通指示牌设置等加强研究,做好规范示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讲普通话、用规范字作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之一。工商管理等部门负责对企业名称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依法审批,依法管理,堵源截流,从根本上治理窗口行业用语用字不规范现象,提高社会用字规范化整体水平。广电、出版等部门对相关从业人员及广播影视节目、剧目、广告、出版物等用语用字的规范化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二)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全市各级语委和语委各成员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建设。各区县、高校设立语委办,配足语委干部。语委各成员单位明确语言文字工作责任处室。建立语言文字工作专家库,提供语言文字技术支撑。加强语委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和测试工作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语言文字工作队伍的整体水平。

成立语言文字研究中心,开展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和政策理论研究等科研工作。提出科研课题,加大科研力度,提高语言文字工作科学化水平。成立语言文字工作协会,建立语言文字专家库,督促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开展省市、两岸四地的交流与合作,吸取先进经验,提升全市规范用语用字水平。

(三)构建考评制度

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大监督保障、语委统筹牵头、部门分工合作”的语言文字社会应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市语委办牵头,市语委成员单位协同,制定考评细则。语言文字社会应用规范化情况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建设考核内容。成立市级督查机构,通过聘请专家评估、设立举报电话等对市内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行业、公共服务行业等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其环境建设(单位内各标示牌、电子屏幕、墙报等)、门户网站、公文、公务接待用语等进行考核并通报。

教育系统专任教师、工作人员资格认定、评职晋级严格普通话水平达标制度。校园规范用语用字考核纳入有关教育督导考核指标体系。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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