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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第六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通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4-22 11:10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语委,各高校: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根据《重庆市2016年语言文字工作要点》,决定开展第六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各高校直接向市语委办申报;区县学校由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语委向市语委办统一申报。

二、申报条件

区县所推荐学校必须是区县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三、申报材料

(一)区县教委(教育局)认定申报学校为区(县)级示范校的相关文件。

(二)学校自评报告:学校概况介绍、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亮点、示范校创建工作的措施与特色、成果与体会等,并附相关图片或图表(纸质材料一式4份、电子文档1份)。

(三)区县教委(教育局)填报《重庆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区县申报情况表》(附件1),每个区县在本区县评审合格的学校中择优推荐1—2所。

(四)学校填报《重庆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附件2)。

四、申报、评审日程

(一)市级申报:2016年7月10日前。

(二)市级评审、认定:2016年9—11月。

五、评审办法

(一)材料评审:市语委办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评审,对材料中出现的用字、标点不规范情况进行统计考核。

(二)实地考查:根据附件上的语言文字示范校评估标准的指标体系(即自查评分表项目),市语委办组织专家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考查。主要方式有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巡查校园文化、抽查教师备课本、抽查学生作业、随堂听课、组织师生座谈、开展问卷调查等。考查情况现场反馈给学校和当地语委办。

(三)认定通报:结合材料评审、实地考查情况择优认定。

六、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区)教委、高校要高度重视示范校的创建评审工作,应将其纳入语言文字常态工作抓好抓实。结合开展推普周专题活动、书法名家进校园活动、中华经典诵读、听写大赛等活动,进一步加强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并以此为契机,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示范校创建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

市教委、市语委将同期对已授牌的市级、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进行抽查,对明显退步、达不到标准的学校,将按审批权限撤销其示范校称号。

联系人:姚瑶;电话:63612816(电话/传真),邮箱:cqsywb@163.com。

 

附件:1.重庆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区县申报情况表

      2.重庆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中小学、幼儿园)

      3.重庆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高校)

 

                                       重庆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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